安徽财经大学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11浏览次数: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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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政字〔2014176


安徽财经大学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41222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化进程, 规范外国留学生管理,提升我校的国际知名度,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131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和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外国留学生在我校留学期间的教学管理,国际交流中心为学校外事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工作进行宏观管理、指导与协调。


第二章学籍管理

第三条 外国留学生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凭安徽财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来校报到,并报到后的两周内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报到期间,国际交流中心负责证件审查、缴费管理、法规教育和学生证、居留证办理等手续,各学院负责新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和教学安排。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国际交流中心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经请假但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外国留学生新生入学后三周内,按规定进行体格检查或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体格检查或复查由国际交流中心组织安排。


第三章教学管理

第五条 外国留学生按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学校的规定放假,不按照其所在国的节假日放假。

第六条 外国留学生采用与中国学生相同的方式实行考勤。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学校和活动时,必须事先向专业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虽请假但逾期者,以旷课论处。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行课日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

对旷课外国留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在八学时以下者,给予口头批评教育;旷课累计达二十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四十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六十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外国留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采用与中国学生相同试卷。课程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成绩满六十分即获得该课程学分。

课程评定采用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的计分办法。平时成绩可视专业的具体要求一般占总成绩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由任课教师根据外国留学生的学习态度、考勤情况和平时作业评定。

第八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按时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必修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选修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另选其他替代课程。

第九条外国留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原则上不得缓考。如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须在考核前书面向专业所在学院申请缓考,经批准后方可缓考。

被批准缓考的外国留学生,须及时向专业所在学院申请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缓考,缓考成绩以实得分数记载。

对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以旷考论处。凡旷考者,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且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可重修或者选修其他替代课程。

第十条 外国留学生应遵守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者,根据《安徽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且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可申请奖学金,由国际交流中心受理。具体申请办法参照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颁发的《关于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管理规定》(2001730日)执行。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二十学时者,停发奖学金,并取消下一年度的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四章毕(结)业管理

第十二条有正式学籍的外国留学生,德、智、体等全面鉴定合格,修完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获得相应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注册专业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或者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或者硕士学位。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入学当年的培养方案为依据。

具有辅修资格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习期限内修完辅修专业所要求的课程和教学环节,获得规定学分者,可获得相应证书。

修读培训课程的学生,在学习期限内修完所要求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可获得相应证书。

第十三条 本科生的基本学制为四年,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2.5-3年。凡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外国留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业,但本科生的修业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年,研究生不得超过四年。要求延长学业的外国留学生,须由本人申请、专业所在学院和国际交流中心审核、教务处或者研究生处批准。

外国留学生延长学业期间,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 修业期间,修读完所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达到毕业条件者,做结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凡与我校签署过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外专科毕业生、国外大学的在读学生及由本国其他院校转入的外国留学生,具体按照有关协议处理。

第十六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安徽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41225